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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暴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无忧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55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暴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无忧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暴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无忧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51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龙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75893T。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暴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无忧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万众茶城**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K0685。

法定代表人:陈坤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聪,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下中村陈屋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81265B。

法定代表人:黄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暴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3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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