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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616号
案件名称华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6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亮,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文化程度中专,住赣州市瑞金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煌,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芋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亮及其辩护人林晓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华亮在本市白云区长红聚合西街六巷某号某楼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将其雇佣他人制造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存储于上址。

2019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700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700个“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均为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

经审计,目前能够查明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涉及“康康包”与“凯莉包”,其中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康康包”700个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下同)98754元,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华亮在手机微信、支付宝中已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康康包”的收款金额为70945.37元,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华亮在手机微信、支付宝中已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的“凯莉包”的收款金额为72272.99元。

上述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41972.36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华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华亮认罪认罚,其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华亮在本市白云区长红聚合西街六巷某号某楼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将其雇佣他人制造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存储于上址。

2019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700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700个“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均为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

经审计,目前能够查明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涉及“康康包”与“凯莉包”,其中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康康包”700个的货值金额为98754元,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华亮在手机微信、支付宝中已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康康包”的收款金额为70945.37元,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华亮在手机微信、支付宝中已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的“凯莉包”的收款金额为72272.99元。

上述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41972.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锅铄豪(被侵权人的委托人)的证言,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营业执照、HERMES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同和派出所出具的取证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穗云价认函[2019]421号,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华亮淘宝数据光盘,电子笔录,审讯录像等),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报告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700个,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iPhone7Plus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刘美卿人民陪审员  梁世丽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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