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9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振乾五金工具销售部,经营者蒋振乾,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五金市场****。
被告:虞城县博硕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蒋振乾,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振乾五金工具销售部、虞城县博硕工量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