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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78号原告: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iv>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毅,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歌尔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歌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计58900元,由原告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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