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90号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新发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5760H。
法定代表人:许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畅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黄麻布洲石公路旁新越工业区**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5N315。
法定代表人:张庆均被告:张庆均,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河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林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杰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