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02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莆田市尚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镇政府右侧第******iv>法定代表人:蔡秀珍。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尚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