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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67号
案件名称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67号移送执行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

被执行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民终34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类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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