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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16号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良,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白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2020年8月25日,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元。

2020年8月25日,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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