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30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迎家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
经营者:曾中根。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迎家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并于9月14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