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027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王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东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DN4X2M。
法定代表人:虞进军。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王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