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172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光玉,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与对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