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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胡光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117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胡光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光玉;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172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光玉,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与对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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