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郑国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19)川01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成都九圣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