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09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香花,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香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