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36号 原告:王雪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睦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广安镇大孟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影。
王雪松与河北安睦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王雪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