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6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康妹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路铁路沿线西侧23-1号地块9幢4楼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E724N。
法定代表人:陈顺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港区七星街生活构造服饰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七星街4幢112号。
工商注册号:×××78。
经营者:庄绍乐。
被告:许若慰,女,1975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康妹鞋业有限公司、泉港区七星街生活构造服饰店、许若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温州康妹鞋业有限公司、泉港区七星街生活构造服饰店、许若慰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康妹鞋业有限公司、泉港区七星街生活构造服饰店、许若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