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4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2666号中环城5幢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554906。
法定代表人:张芳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4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