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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84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4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2666号中环城5幢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554906。

法定代表人:张芳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合肥新壹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4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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