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40号 原告:王雪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大广安海营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大广安村。
经营者:徐庆涛。
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大城县大广安海营密封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王雪松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