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川10刑申2号 邓国燕: 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对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和(2020)川1025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和(2020)川1025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你不构成犯罪,以及原判决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属重复处罚等为由,请求再审改判自己无罪。
但你向本院申诉中没有提供可能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故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作出(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生效裁定应予维持,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