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63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9135555。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丹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良种场良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480475P。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丹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8月31日,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