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水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4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水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水星;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4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水星,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水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水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春燕 附注: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