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2号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同宏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3944K。
法定代表人吴家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6575625R。
法定代表人庞健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华美达广场**楼**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5124155B。
法定代表人张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暂定人民币共计一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3月26日,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