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刑初1606号之一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招,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宿松县。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5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礼、刘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以(2019)闽0581刑初1606号刑事裁定,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中止审理,现该不能抗拒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何荣添 审 判 员 许鸿源 人民陪审员 陈少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宏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