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68号 原告: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美三路**(双)**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760334248 法定代表人:张河鲁,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淞,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垚,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梅山镇蛮拼整体家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光前南街****,注册号×××89 经营者:戴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玮,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峰,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安市梅山镇蛮拼整体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