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7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金林手机配件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锦亭村菜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D2KY53。
经营者:梅少金。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金林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