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24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商铺/div>经营者:庄美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达,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系庄美云丈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