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5978号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40590870。
法定代表人:季仙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佼佼,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品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南路3001号彩福大厦鸿福阁29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25920P。
法定代表人:林平平。
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品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