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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811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1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李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振华金万达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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