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285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搞机吧通讯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2006号华联发大厦振华路2006-1号远望2期一楼A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NM1L3R。
经营者:胡泽涛,男,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搞机吧通讯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