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541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号(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深圳市中正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栋519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8545XC。
法定代表人:张锐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正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