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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636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慈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636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慈英,女,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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