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康市大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33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施项俊。
委托代理人:徐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大河贸易有限公司(原中山市佳程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也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永康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财产情况。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5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