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62号之一原告:董学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英,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学民与被告冯建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学民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