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4号原告:赵山山,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知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
原告赵山山与被告上海知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山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山山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