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33号申请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倪贵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盛公司)与被告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麒盛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保全上海海关外高桥港区扣留的被申请人里高公司的67件电动床(尺寸151×212,订单号:TD0951)并调取上海海关出具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
为此,申请人麒盛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麒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上海海关外高桥港区扣留的被申请人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67件电动床(尺寸151×212,订单号:TD0951)并调取上海海关出具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