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终3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永泰丰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毕志强,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永泰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仍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