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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93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王科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民初193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泰州路1号网点。

经营者:李玉芹,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233-3号。

负责人:王科新。

被告:王科新,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成业经营部)、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以下简称久金洁具厂)、王科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与被告成业经营部的经营者李玉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金洁具厂与王科新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业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花洒;

2.判令被告成业经营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花洒;

3.判令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花洒;

4.判令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花洒;

5.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1、3中主张的商标权为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原告持续宣传,“潜水艇”品牌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成业经营部在“成业装饰”店铺内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制造商)”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花洒。

涉案产品系久金洁具厂生产、销售,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王科新系投资人及负责人。

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被告王科新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成业经营部销售标注“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花洒,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其销售标注“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科新作为大陆居民,利用香港宽松的商业环境,恶意注册带有“潜水艇”字号的香港公司,在香港并无实际经营,在大陆开展经营活动,将“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标注在久金洁具厂产品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久金洁具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王科新、久金洁具厂在涉案花洒上标注“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及标注潜水艇图形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王科新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对个人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业经营部辩称,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且被告经营的产品多为木门等装饰材料,涉案产品系通过正常途径进货少许,被告成业经营部可以提供供货商信息,被告主观上并无销售侵权产品谋利的故意,且在得知可能侵权时,就已经停止售卖,以后也不会售卖。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1.久金洁具厂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已于2019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书,一次性支付188600元给原告。

原告购买的产品是2019年3月之前生产的,在此之后也从未生产过,之所以市场上存在涉案产品,是因为经销商在消化以前的库存。

2.潜水艇商标不具有任何知名度。

3.原告诉请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成业经营部对原告证据9公证书复印件、证据11公证费发票复印件、证据12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的工商注册信息打印件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9、11为复印件,证据12系原告自行打印,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证据9、11、12不予确认。

2.原告对被告成业经营部的证据1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供货商店铺地址网络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据2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3份截图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能确认,本院对该3份截图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冲水槽、抽水马桶、洗涤槽、太阳能热水器、地漏、浴室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排水管道设备、水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排水管道设备、水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内容包括: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先生创办。

2018年3月,润德鸿图公司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7个商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柏瑞润兴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3.2011年,李润凡参与了地漏的国家标准GB/T27710-2011的起草。

2013年1月,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013年9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誉证书》,准许其产品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

2014年11月,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誉证书》,认定其为“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

2015年3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2015年9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谐铁路之声》广播、四川交通广播、中洁网、户外广告、出租车LED户外广告、公交车LED广告等途径为潜水艇地漏发布宣传广告。

4.2019年8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与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胶州市泰州路1号的“成业装饰”店铺,王守贞购买了标有“香港潜水艇洁具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一个及“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花洒两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毛德友”名片一张以及盖有“胶州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印章收款收据一张。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市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03号公证书。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花洒外包装盒标注潜水艇图形加方框、字母以及“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制造商)”字样。

原告主张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潜水艇图形加方框、字母商标与原告第6380388号商标近似,侵害原告商标权。

同时,标注的企业名称“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包含“潜水艇”,与原告第15192947号商标相同、第4711685号商标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5.2019年3月2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乙方)、王科新(丙方)达成和解协议,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闽05民初197号、629号案件赔偿问题和解:1.乙、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8600元,该款于2019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账户;

2.乙、丙方于2019年3月25日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2018)闽05民初197号、629号案件案件对甲方的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5192947号商标、第4711685号商标、第6380388号商标的受让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因此应当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花洒外包装盒上标注潜水艇图形加方框、字母,与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所生产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被告成业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被告久金洁具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被控侵权花洒包装盒上标注“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该企业名称将原告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以及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作为其字号使用,但并未突出,该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被告成业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被告久金洁具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王科新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本案中,被告久金洁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侵权产品由被告久金洁具厂生产,因此停止侵权的责任应由久金洁具厂承担,而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责任由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共同承担,本院认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赔偿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也未向本院提交三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三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经营范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同时考虑在本院(2019)鲁02民初1927号案件中,已经判决被告成业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2000元,上述案件与本案系同一次公证取证,侵权产品分别为地漏和花洒,上述案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经考虑到被告成业经营部的侵权时间、经营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因此在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时,应适当降低,故本院确定被告成业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0000元。

关于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辩称的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签署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而本案公证的侵权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侵权行为发生和解、赔偿之后,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协议书所涉产品与本案侵权产品是否相同,因此被告久金洁具厂、王科新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花洒的行为;

二、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花洒的行为;

三、被告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花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花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被告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六、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王科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0000元;

七、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胶州市成业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200元,由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王科新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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