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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54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荣,男。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迷失岛3:宇宙的尘埃》(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在经原告许可的发行渠道,用户只有支付相应价款才能获取涉案游戏。

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技术手段对原告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版本上传至被告运营的“骑士助手”平台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使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涉案游戏的全部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迷失岛3:宇宙的尘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骑士助手”、手机APP“骑士助手”和官方网站https://www.vqs.com/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且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不在上海,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在上海,故本案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骑士助手”平台上提供涉案游戏的破解版本供用户免费下载,通过信息网络对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施了侵害,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鉴于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的规定,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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