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74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营地址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乐惠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汪凯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乐惠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