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7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工矿机电市场凯鹏机电门市部,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工矿机电设备市场。
经营者:王永强。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安市工矿机电市场凯鹏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