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5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瑞佳超市,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59WG6F。
经营者:苟明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苍溪县瑞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