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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072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072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凤林工业区西侧。

经营者:黄锦峰,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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