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208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山西京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9号永利国际大厦13层(进驻山西企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6-228)。
法定代表人:郭景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西京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