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292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婵娟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EPY42P。
经营者:邓婵娟。
被告: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7MWM50。
经营者:黄世业。
被告: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04G。
经营者:黄世达。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婵娟眼镜店、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分公司、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婵娟眼镜店、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分公司、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