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47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11055115X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焦树阁委托代理人:赵娜、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亚如,女,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郭文胜,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委托代理人:白晓明、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亚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