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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鸿乐副食超市、武汉市汉阳区琪琪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26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鸿乐副食超市、武汉市汉阳区琪琪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鸿乐副食超市;武汉市汉阳区琪琪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鸿乐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8-10号1单元1层1室。

经营者:周俊。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琪琪副食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熊家东湾29号。

经营者:黄汉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鸿乐副食超市、武汉市汉阳区琪琪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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