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74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泽伟,男,200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泽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