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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447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国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7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庆,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为嘉祥县城区潮衣库服饰批发城经营者),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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