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RG6T6L。
经营者:朱方明,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镇安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