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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RG6T6L。

经营者:朱方明,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镇安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武进区嘉泽颜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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