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6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4法定代表人:林天发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孙中奎、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明视眼镜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78YRU4J经营者:刘文辉,身份证号:410727197810211245地址:封丘县王村乡幸福路211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明视眼镜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