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新玲,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
被告:周树立,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新玲、周树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9月28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