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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新玲、周树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新玲、周树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玲;周树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新玲,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

被告:周树立,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新玲、周树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9月28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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